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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2-2(第3节)

等等,这些都是一样的作法。跟普通债权的性质不同的是,要式债权是有最高额抵押权的法锁关系链接的,一旦实现债权落空,可以利用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来一揽子实现最高额抵押权。要式债权,是双保险的,一保险阶段性债权的即时清偿,二保险用最高额抵押权来作最后的保障。

最高额抵押权只有一个总抵押债权,这一点也是可以确定的。正是因为只有一个总抵押债权,才可以“抵押权与债权临时分离”,才可以“最高额抵押权+要式债权”相结合。这种性质特征,才能体现不确定性与确定性相结合、抵押权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实现债权的客观性与主观能动性相结合,才能体现最高额抵押权的优越性。债权的不断出现是客观存在的,努力实现债权是主观能动性的。这些方面的特征,也是与一般抵押权的特征也是不同的。一般而论,一般抵押权是与被担保的债权相统一的,实现一般抵押权就是实现担保债权,实现债权就是实现抵押权。这是一般抵押权的一个弱点,如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如果不采取最高额抵押权的办法来担保,实现抵押权就相当的麻烦。如果将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升华到最高额抵押权,事情就好办多了。

三、不确定性与确定性的混合作用

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于不确定性的事物,顺势而为地造成确定性的事物。对于确定性的事物,顺势而为地造成不确定性的事物。这种种现象的发生并不奇怪,是最高额抵押权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外在表现。

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混合在一起的原因是很多的。首先是,其本身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载体,如最高额抵押的总金额是可以而且是应该确定的,具体的债权额是可以随机性的,可以说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经常是结伴而行的。更有甚者,当最高额抵押将不动产与动产和权利一并捆绑式抵押时,这是一个模糊式的确定,或者说是半真实半假设的确定,不确定性与确定性混合在一起了。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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