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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2-2(第4节)

通牒的结果是,一定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将半真实半假设的确定升级换代为完全真实的确定,关键时刻在于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时,当事人双方一定要将可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那些抵押财产确定下来,以便于保全最高额抵押权。

(1)不确定性的事物转化为确定性的事物

第一,最高额抵押权的适时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或者将来剩余债权的概念性抵押权,或者说是形式主义的抵押权。这里指的是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殊性,不包括最高额抵押权的一般性。

这里的“将来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权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对于“将来债权”的确定,需要等待时机,或者需要等到抵押权期间届满才最后确定。这是必须的环节。

这里的“剩余债权”,是已经发生、但未清偿或者没有清偿完毕的债权,也是要等待将来分别清偿或者一并清偿。这也是必须的环节。

对于抵押权设定时的不确定,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确定:一是抵押权生效之日起,可以全过程地确定其法锁效力;二是仅仅针对抵押权的最高限额需要作最后的限定。

第二,担保债权的适时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这里的“一定期间”,不仅仅指债权发生的期间,而且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所发生的债权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生法锁关系的时间也不完全确定。在这一部分,意定作为或者不作为,主要由当事人适时确定。这也是必须确定的环节。

(2)确定性的事物转化为不确定性的事物

最高额抵押权有自己独特的行为方式,抵押权可以与债权可分别实现、亦可一同实现。根据需要和可能,甚至于可以将确定性的事物转化为不确定性的事物。

最高额抵押权有实效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双重性格。说其实效主义,自从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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