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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2-2(第5节)

押权生效以后就开始生效,而且侧重于债权实现优先主义,注重实效的重点是质量、速度上的效力,不是单纯的数量上的效力。说其形式主义,指最高额抵押权可以完全看作是一种担保的形式,不以实现抵押权为目的,而是以实现债权为目的。因为最高额抵押权有实效主义的灵活机动的固有特征,可以不完全依赖于抵押权而完全清偿债权。

第一,最高限额抵押债权的确定自然产生实际发生额的不确定。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这是由最高额抵押权的性质自然产生的,不是人为的,也不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所谓“实际发生额的不确定”,指最高债权额确定以后,不必死板地以此额度为目标,可以于此项指标以下自由浮动。从标准线以下浮动,是法定的抵押条件,不需要当事人作出特别约定。只要不违反这个最高限额的规定,任何一方都没有追及权和溯及力。

第二,优先受偿权确定行使方式不确定。

自从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以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就随即确定下来了。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是弹性的,法律并不确定只有一种方式才能行使。实际上是给予债权人以自由行使的幸福空间。

最高额抵押权的最高限额确定以后,并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可以边行使担保物权边实现债权。实现债权过程中,可以附加优先受偿权,借以对抗其他的普通债权人。优先受偿权是分期分批的行使,还是到得抵押权实现时一并行使,法律并不确定,但债权人有权自由选择。

四、最高额抵押权的缺点

最高额抵押权的缺点,可称为最高额抵押权的危险。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常常超过物权交易的必要范围,设定巨额的最高额抵押权,独占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使得抵押人无剩余价值可资循环利用,从而妨害抵押物担保价值的正常发挥。更有甚者,债权人在取得超额的最高额抵押权后,常任意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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