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的规定,应当是属于法定的部分债权转让的特别规定。
意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是一种比法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更大胆、更夸张的办法,从而改变了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固有形式。注重的是产权交易的速度和方便,不太注重产权交易的质量、效益与公平。本条款但书“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属于这一转让类型。
首先,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这是原则性规定。这一规定支持法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在一般抵押权中和最高额抵押权中,均为通行的规则。当事人要改变这种规则,应当有充足的理由与现实条件。
其次,正确处理法定的与意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权。法定的是原则性的,意定的是自由性的,一般情势下只能以法定的办法实行。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和危险性因素很多,当事人双方都要慎之又慎。如果最高额抵押人同意最高额抵押权人转让,那么应当对这种特殊的转让方式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防止合同欺诈和防范抵押财产的风险。
物权法加上了意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抹杀法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权。即使是非常成熟的法制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理顺最高额抵押权关系,防止经济生活出现混乱局面,保障信贷安全和交易安全,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抵押权人向一人转让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已经是相当不稳定与危险的了,如果向多人转让就更加不稳定与危险了。
是否可以转让、如何转让、向谁转让等问题,主动权在于抵押人。抵押人可以随时随地拒绝抵押权人无理要求。必要时,抵押人可以提出中止抵押合同,可以另外找人贷款融资,不必对于抵押权人总是言听计从。
2.一般了解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与结果表明,一是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的债权额度随之相应减少,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