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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8-2(第2节)

实际累积债权的时间,包括变更的债权范围和变更的清偿债权的时间在内,可以参照已经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权实现的时间确定实行同步式或者不同步式的时间。

债权确定期间之所以能够以“约定”的办法来完成,是有向心力和驱动力的。一来,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是抵押权人自身的责任和抵押人自己的的义务,双方都是责无旁贷的,对于他们都有一定的心理压力,可将压力变成动力。二来,以“约定”的办法来完成债权确定期间,是当事人保障自身权益的需要,也是相互监督与防备的需要。客观上,最高额抵押权人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确定债权的请求权,会使自己处于被动与不利的尴尬地位,一般会主动与抵押人协商确定债权期间;同样地,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一直被债的法锁关系链接,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一直处于休眠状态,也想早点解脱这种束缚状态,也愿意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虔诚地一道确定债权期间。总的来讲,是最高额抵押权的法锁关系将当事人各自的利害关系链接起来了,变成了他们的向心力与驱动力。以“约定”的办法来完成债权确定期间,成为主要的也是很自觉的形式,根本原因就在于最高额抵押权的法锁关系起到了关键作用。

当事人约定的债权期间届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即可自行确定。此处需要区分两组概念,理解两个要点:

1.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要适当区分开来。

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是指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约定的、用以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时间,包括部分债权额的确定时间和累积总债权额的确定时间两种。部分债权额的确定时间,肯定百分之百是不与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期间不同步的。累积总债权额的确定时间,可以与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期间同步,但也不是绝对的要同步。一般而论,累积总债权额的确定时间比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期间要早一段时间,但当事人约定此两者之间实现同步确定或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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