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抵押权,解除担保债权法锁的办法也跟普通抵押权的规定是一致的。
(2)确定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与法锁效力
确定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与法锁关系,及于被担保债权确定时存在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被担保债权额确定时存在的主债权,不论其是否已到清偿期或者附有条件,均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被担保债权确定时存在的被担保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也应当归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但是在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才发生的主债权不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被担保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是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与法锁关系的一部分,关键在于法锁关系链接的条件与时候是否得体。已经发生的主债权法锁与未发生的主债权法锁,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债权法锁是有限度链接的,不是无限度链接的。
(3)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是最高额抵押权的物权效力和被担保主债权的法锁的效力。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3条规定的情节,已经很清楚了,简单地说就是“多退少补”吧。但是,如果最高额抵押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抵押债权法锁解除了,而普通债权法锁仍然可以链接,直到债权余额清偿完毕和法锁关系完全解除为止。所谓的优先受偿权,不等于完全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含义,是优先的担保法锁关系,执行条件好时可以完全受偿,执行条件不好时不能完全受偿。如果说要达到完全受偿目的,就要运用新的法锁关系来重新锁定债务人来履行完全清偿债务的义务。
现行的担保物权法系以及教科书等,仅仅关注法律关系而忽略了法锁关系。这种立场观点有失偏颇。
物权法本条款突出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而省略了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时的内容。这就说明了物权法与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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