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关注以下几种“对世权”:
一是追及的对世权。指在主债务未受清偿时,可向任何人追索质物,并讨回质物,以保全质押财产或者财产的价值。
二是卖却的对世权。指于债权到期清偿时,可主持将质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取得质物的所有权。
三是完整的对世权。即无论是何人侵害质物,均可请求法律加以保护。
质权人的对世权,首先是由法律的担保关系来加以规范和调整的,其次是由法锁的链接关系来确认与调整的。质权的生效与实现,与其他担保物权一样,既有法定生效与实现的,也有意定生效与实现的。有鉴于此,除了要关注质权的法律关系以外,还要关注质权的法锁关系。特别是在质权的对世权方面,关注其法锁关系至关重要。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8条
相关名词: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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