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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1-2(第3节)

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5)防盗抢、防丢失、防其他走私的毒品管制与反走私制度。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6)禁止非法传授的毒品管制与反走私制度。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7)各交通要道、交通枢纽、邮政环节和娱乐场所围追堵截的毒品管制与反走私制度。

(8)查获收缴毒品的毒品管制与反走私制度。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9)结合反洗钱并罚的毒品管制与反走私制度。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10)信息化处理的毒品管制与反走私制度。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禁毒法》第59条至第70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其中,第59条规定的7种行为是违法行为:(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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