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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4-2(第2节)

同的要素包含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包含于质权合同的要素,这是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实际上是当事人债权债务的相容关系或者不相容关系。所谓相容关系,就是质权人的担保债权与出质人的担保债务的协调关系。所谓不相容关系,就是质权人的权利义务与出质人权利义务是性质不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论上,各自的义务是为搭界的,但不是绝对的。如如何妥善保管和慎重处分质物,双方都有一定的义务与责任,只不过是有的责任与义务大一些,有的责任与义务小一些而已。

物权法本条款关于质权合同的规定,仍然是比较笼统的规定。一方面,担保合同确实与普通合同不相同。普通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项目大致上是平衡的,而担保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项目大致上是不平衡的。具体表现在担保债权人的权利项目多于担保债务人的权利项目,担保债务人的义务项目多于担保债权人的义务项目。另一方面,担保物权法中专门列举了担保债权人的限制条件以及责任、义务的规定,弥补了担保合同中好像不平衡、不平等的势态。

3.可拓展的担保范围要素

关于担保范围,物权法第173条明确规定了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这五大板块。第185条重申了签订抵押权合同时必定的担保范围要素。但权利质权、留置权方面不再专门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第173条的规定是原则性、通用性规定,关于主债权及其利息、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这五大板块,应当全部适用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一般动产质权和最高额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

还要注意的是,虽然物权法没有规定担保范围中关于保证金、违约金之类的非物权性担保,而从立法专家的解释和法理专家的通说中得知,保证金、违约金之类的担保均称之为“人保”,应当全部适用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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