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
根据质权的效力范围推断,质权是包括有物权和零物权两种界限的。超过有物权的范围而专权、揽权,那就犯了物权法的大忌。物权法的重大使命,就是确认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分派义务的,就是定分止争的,就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具体到担保物权法这一层面,就是平整债的法锁关系的。而质权是最古老的物权之一,相关的法律已经出台了好几千年,可以说是经验老到了。
关于质权人的零物权,是关于质权人不得取得、不得行使、不得越权等项内容的“一票否决权”,法锁关系上不能与越权的债权挂钩而存在,质押财产关系上仅仅限于占有与管领、控制的权利,不得擅自或者以不公正的办法处分与取得质押财产,也不得怠于实现质权而无缘无故地逾期占有质押财产。如果从广义的禁止流质的规定来看,至少应当考量以上情形与条件。
本条款“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规定,以及本法第214条“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的规定、第215条“质权人保管义务”的规定、第217条“转质注意事项”的规定、第219条“质物返还、质权实现”的规定、第220条“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的规定等,密集性地规定了质权人的零物权范围,占动产质权一节全部15条的40%。这些零物权,包括禁止流质的零物权、禁止擅自使用质物的零物权、禁止擅自处分质物的零物权、禁止擅自转质的零物权、禁止擅自不返还质物的零物权、禁止擅自毁损、灭失质物的零物权、禁止擅自怠于行使质权、不返还质物的零物权等10个方面的零物权。广义的“禁止流质”,包括前面所述和未叙述的10个以上的零物权。
关于质权人的有物权,是关于质权人应有份额以内的担保物权,以及优先受偿权、对于质押物的限期占有控制权、能够与法锁关系挂钩的担保债权、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担保范围的扩展物权、约定拥有的孽息收取权、相关的转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