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75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6-2(第4节)

质”规定的影响,本来面目就是不属于“禁止流质”的考量对象之列。

第三,禁止流质的规定是根据质权的法锁范围而作出的正确决定,对于任何越权解除法锁的行为应当禁止。

所谓法锁,就是锁小人、不锁君子的一套债权债务关系法的规范。质权,哪些上法锁、哪些不上法锁、解不解法锁或者什么时候什么情势下解除法锁,是要统筹兼顾质权人、出质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度量的。适度,才能趋向公正;不适度,可能发生不公正。

质权的法锁关系属于高度的法锁关系。其突出表现,在于质权人可以占有、管领、控制质押财产。这在一般法锁关系和普通物权法、抵押担保物权法中,都是不可思义的。

一般法锁关系,仅仅锁定普通的债权债务,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其效力最低,因而是低度的法锁关系。

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法锁关系,增加了优先受偿权,但无对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管领权、控制权,其效力中等,因而是中度的法锁关系。质权的法锁关系,增加了优先受偿权,又增加了对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管领权、控制权,其效力高等,因而是高度的法锁关系。

普通物权法中所有权人的权利是老大,其他权利人没有胆量也没有力量轻易地占有、管领、控制所有权人的财产。特别是在财产控制权这一块,可以说是质权人和留置权所独有的权利。普通物权法中也是有法锁关系的,但是很不明朗,如果谈普通物权法的法锁关系的效力,简直是无法比较。

质权的法锁关系属于高度的法锁关系和对于所有权人“合理干扰”,质权人的权利得到了很大的的扩张,越权、专权的行为随时随地都可以发生,对于出质人的权利构成很大的威胁。

大量案例反馈来的信息表明,如果法律不对于质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那么,质权人便可以凭借自己的债权人地位和占有质押物的便利条件,任意加长债权的法锁链条,对于出质人构成实质性的危害。最突出的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