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的。它可以将当事人的消极物权变成积极的物权,将当事人的消极义务变成积极的义务。当事人积极是正常的,不积极是不正常的。既然可以由普通法锁关系链接到担保法锁关系,就肯定可以由主法锁关系链接到从法锁关系。于是,双方都有一定的法律关系与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甚至于社会关系。所有这些质权关系,都是以法锁关系为中心展开的。
质物孳息归属的法律关系与质物孳息归属的法锁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其实,法律关系是源于并规范于法锁关系的,法锁关系是依靠于法律关系的。物权法、担保法根据法锁关系的规律性,将其他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归纳到动产质权担保的法锁关系,并将这种主法锁关系联系到质物孳息归属的法锁关系即从法锁关系,只是根据经验主义从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上升到成文法的位置上,并加以规范与调整的结果。没有法锁关系,法律关系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锁关系离开了法律关系,就没有规矩也成不了方圆。
广义上的法律关系,系指物权法、担保法等成文法与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逻辑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很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的范畴,成文法不能统得太多、管得太死,一些属于当事人独立自主的权利义务,根据需要和可能,则由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辅助规范与调整。法锁关系则不然,其既可以连通成文法,又可以连通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逻辑法。
物权法本条款一方面确定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另一方面又承认“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同一条款中出现了两种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前者是成文法通行的规则,肯定了质权人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后者是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逻辑法通行的规则,变更了质权人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无论是否确定、变更,但质权的法锁关系依然故我。
质物孳息归属的要点,就在于我们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这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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