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款的意思表示,可知质物保管信托责任,是质权人既定的义务和责任。即使是质押合同中没有注明或者注明不明确、不完全,质权人同样会负完全的责任。出质人对于此类毁损、灭失情形和合同注明了的毁损、灭失情形,同样地具有质押财产的追及权和溯及力。就是说,凡是质权人的主观过失和非主观过失,凡是合同中注明和未注明了的,质权人同样地会负完全的责任。
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因为质权上存在法锁关系的制约,质押合同的效力高于普通合同的效力。一般的经济合同中,可以排除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范围,而质押合同一般并不认同所谓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范围”。
二、其他的处理办法
以下第二款,即“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的规定,所指的对于质权人或然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作出原则性规定,其信托责任,是质权人需按照法定要求提存质押财产,或者依据出质人的请求提前清偿债权、债务,质权人得返还质押财产。对应的是出质人的质物提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解除法锁请求权。
以上两款规定的情形,其行为后果或者结果,基本上倾向于中止质押合同、解除质权的法锁关系,但不等于解除法律关系。唯一例外的是提存质押财产,如果情况良好,进行下去,仍然可以保留质押合同和保留质权的法锁关系。
质物的信托责任与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由质物保管信托责任产生的质押财产提存,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1)前提条件:法律规定“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当事人选择前项式“提存”。
“提存”是将质物放到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处存放,其前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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