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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7-2(第2节)

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条是关于出质人对质物负有保全的信托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其目的意义在于让出质人懂得纪律的约束,自觉地遵守质押财产的规矩,维护正常的质押担保物权关系。

1.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是质权的重要指标

其实,每种担保物权都有价值保全的信托责任,如保全抵押权、保全质权、保全留置权等,这是衡量担保物权能否顺利实现、完全实现的重要指标。对于质权而言,也概莫能外。

广义地说,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责任。对于质权人来说,带头妥善保管质物,从一而终地秉承善良注意、善良保护、善良管理、善良维护等义务,使得所质押的财产不毁损、不灭失,是自己的质物保全信托责任。对于出质人来说,也要认真对待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应当自始至终关心质权关系,将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承担起来,这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

确切地说,所谓质物保全信托责任,主要是针对出质人的法定的信托责任。出质人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质权合同中载明的要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同样要执行。

2.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事由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事由,系指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所产生的原因不是由于质权人的保管不善良所致,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客观原因或者社会原因等导致质物的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通常情势下,是由于市场变化多端产生了同类商品价值波动,向下浮动时定然产生价值明显减少。客观条件是,同类商品价值向上浮动不要紧,也不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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