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这种非常时期非常情势下的质押财产处分权,不再是双方共同的处分权,质权人享有独自的特别处分权。因为取消了出质人资格,债务人处于完全被动局面,对于出质人非常不利。
综上所述,对于一般的信托关系而言,不是双向交流的信托关系,而是单向授权的信托关系。譬如,在普通交易关系中,所有权人委托非所有权人将货物以一定的价格和相应的条件出售,所有权人是委托人,非所有权人是受托人,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有高低之分的,而且是单向的信托责任制度。然而,质物保全信托责任制度,当事人之间互为委托人,又互为受托人:出质人委托质权人妥善保管好质押财产,质权人成了受托人;反之,质权人委托出质人做好质物保全工作,出质人成了受托人。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是全程式、立体式、全包式、综合式信托责任。实质上,他们是将三个质权叠加在一起,按照三个步骤来进行的:第一步,建立契约质权。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质押合同,基本上画出了一个蓝图,约定了质权的发展方向,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就是一种初始化的信托义务与责任。第二步,从出质人交付动产质物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开始生效,物件质权的信托义务与责任开始了实质性的进展。第三步,重新核查契约质权、物件质权中各自的信托义务与责任,一直达到圆满成功时为止,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与责任,出质人质物保全义务与责任,全部在这一阶段中得到检验与校正。
二、比较分析
对于一般经济合同而言,从头到尾都必须以合同为基准,修正合同不是可以随随便便的,如果要修正合同,完全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事情,法律层面上并无指令性计划。然而,对于质押合同而言,不是一纸合同定终身的,而且法律有引导、鼓励当事人随时随地修正合同的倾向,或者说是指令性计划,因为质押合同往往是抽象的、粗略的内容,往往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动产商品价格与价值经常波动的情势下,预测的价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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