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却断定了本条款是关于“责任转质”的规定。
该文阐述如下:……我国《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为关于责任转质的规定。至于承诺转质,该法未设规定。
第三,以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等为代表的定论是“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兼有。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尹飞、程啸三位教授在他们合著的《中国物权法教程》(2007年5月第1版)第515页下的定论,是“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一并承认。
该文阐述如下:《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我国《物权法》既承认责任转质,也承认承诺转质。申言之,所谓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的,属于责任转质,而经过出质人同意转质的,属于承诺转质。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的最大区别在于:承诺转质必须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而责任转质无须经过出质人的同意。
第四,以全国人大立法机关王胜明主任等为代表的未下定论,意思上倾向于“承诺转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2007年3月第1版)为权威读本,由全国****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主编,民法室主任姚红、副主任杨明仑副主编。
该书目录上定义为【转质】,对于承诺转质已经肯定,对于责任转质实为“待定”。第467页“条文解读”阐述如下:物权法不提倡转质,也没有禁止转质,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本条规定的原则是,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允许转质,质权人转质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以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一书为代表的真正未下定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物权法新解读》未署名,对于本法本条款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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