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这是主要的质物返还情形,也是法律首先认可的情形。其他情形,如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提前实现质权的情形,需要返还多余质物的,按照约定履行返还的信托责任;如发生质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清偿债权的,需要返还多余质物的,按照规定履行返还的法定责任;如发生质权人需要向第三质押担保人返还质物的,则向第三人返还质物;如发生质权人需要向其他情形的出质人返还质物的,则向此类出质人返还质物等等。质权人不按法律规定返还质物,给出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以不行使质权或怠于行使质权论处,需要承担信托责任与法律责任,赔偿出质人的经济损失。
质权人应当如实地、不延迟地向出质人返还质物,这是本条款的一个中心思想。这是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权利义务均衡化、法锁关系平整化、信托关系物权化等担保物权关系的本质要求。质权因质押担保而设立,因债权清偿而消灭,质权人因非所有权人而返还原物,这也是出质人物权请求权的一个不容置疑的决定。这些本质的要求、事由与本质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了本质的法律规范化、公平合理化,质权人必须完成这一铁定的指标任务。
返还质物的客体要件是全部质押的财产,返还质物的主体要件是出质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当出质人是债务人时,直接将质物返还给债务人。当出质人是第三人时,虽然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因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而用于担保的质物的所有权是属于第三人的,因此应当返还给第三人,而非债务人。
同样地,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以其他质物提供了反担保,第三人暂行占有、管领、控制了债务人出质的其他质押财产,也应当在第三人对于质权人清偿债务后返还其他质物。这种其他形式的返还质物的法理基础与实践经验,与质权人返还质物的法理与实践是基本一致的。
返还质物后的客观连锁效应,首先是质权保管质物的信托关系趋向解除。这是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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