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是出质人多少次的请求行使质权,包括不如意的请求在内,质权人都得不迟延、不拒绝地及时行使质权。
5.场合考量。无论是出质人约定的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请求行使质权,质权人都得不迟延、不拒绝地及时行使质权。
6.无过错推定考量。原则上,无论是因机械磨损、自然磨损、精神磨损的哪一种,也无论是质物损失程度如何,根据需要和可能,质权人都得不迟延、不拒绝地及时行使质权。
7.其他考量。无论是债务人自己或者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即代理出质人,在怠于行使质权的情势下要求依法返还质押原物的,质权人都得不迟延、不拒绝地和保质保量地履行依法返还质押原物的义务。
质押物权与普通物权有一个明显不同的特征,即有无担保法锁关系意义重大。普通物权人行使物权的独立性较强,一般不需要其他物权人来推动,更不接受其他物权人的指令性计划,这是因没有质押物权法锁关系的牵连所致。质押物权受法锁关系牵连,从头到尾受到各种信托关系钳制,甚至于主物权人受从物权人的指令性计划限制,甚至于质权人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质权也要受到惩罚,甚至于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是近似于无限责任。
二、信托责任
关于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因为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是近似于无限责任,因此凡是质权人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均被视为追究责任的对象。
所谓“质权人不行使或者怠于行使质权”,意义是相通的,但程度不同。不行使质权,指在某个时段上不行使质权,但不能断定是否永远不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也等于是怠于行使质权。怠,是怠慢、懈怠的意思,就是行动上迟缓、时间上拖延、事情上疲沓、机会上不顾、他人的感受不管的表现。所有这些,都是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缺失所造成的后果。
运用“怠于行使质权”来定性分析,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步,质权人具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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