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全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担保的出质人不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该出质人愿意承担剩余债务的除外。
从完全行使与实现质权角度分析,第一规则优于第二规则和第三规则,第二规则优于第三规则。这就是质物变现价款清偿的比较优势。诚然,质物变现价款归属规则也优于抵押物变现价款归属规则,这个问题下面再讲。
质物变现价款归属规则,指基于质押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等关系条件下的“多退少补”规则。这种规则是普遍性的规则,然而在特殊情势下或有的时候,“多退”还表示质权人要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完结后剩下的质物返还、退还给出质人。因此,质物变现价款归属规则不仅仅关联到质物变现价款,还可能关联到剩余的质物处理。
二、质物变现价款归属规则的比较优势
质物变现价款归属规则,即依然是“多退少补”规则。同样是“多退少补”规则,与抵押权实现时的“多退少补”规则多少有些不同。
其一,两种“多退少补”规则的掌控权不同。
质物变现价款的“多退少补”,质权人存在有掌控权的可能性。所谓多退,是质权人将清偿债权后多余部分退还给出质人,或者外加将剩余的质押财产退还给出质人。所谓少补,是质权人将清偿债权后不足部分,将来由债务人清偿。无论是债务人自己出质的,还是第三人出质的,不足部分将来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物变现价款的“多退少补”,一般场合下抵押权人没有掌控权的条件。仅在浮动抵押、法定抵押权实现时,由法院强制执行的“多退少补”才成立。所谓多退,是法院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权后多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所谓少补,是抵押人的财产清偿债权后不足部分,将来由债务人清偿。无论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的,还是第三人抵押的,不足部分将来由债务人清偿。
概念上两者之间是相当的,其变现价款均用于清偿债权,超过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或质押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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