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是优化选择的特定权利。
权利质权是优化选择的特定权利,包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众多的担保物权体制中脱颖而出的特定权利,是债权人的首选对象。选择最方便、最快捷、最保险、最有效率的担保物权,对于权利人至关重要。权利质权选择成功后,可以大大降低质押的风险,收到一箭双雕的好效果。二是本条款从前往后的权利质权排列,是从最优品种到中优、次优品种依次排列的,权利人可以优中选优,或者从第一项至第七项依次递进。
动产质权的优化选择,以动产集合质押自选条件,以升级为最高额质权为权利优化组合条件。这些优化选择方法也是很重要的,但由于动产质押本身条件的限制,难以达到权利质权优化选择的客观效果。
其五,权利质权是透明化的特定权利。
权利质权设立与行使的基本条件是透明的,第一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可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第二必须是具有可让与性并不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的财产权。第三必须是适于设质的对世的排他的财产权。这些先决条件会将权利质权设立与行使规范化在一个狭小的法锁与物权圈子里,显示出所质押的权利很透明。
权利质权的法律关系是很透明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设立权利质权”将一些可有可无的模棱两可的权利质权排除在外。权利质押的对象本来就不多,加上法律条件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一切都明说楷书,丁是丁铆是铆。与抵押权、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有着明显的界限,不至于发生撞车的现象。
动产质权的对象成千上万种,哪些是可以出质的,哪些是禁止出质和限制出质的,根本无法列举出来。哪些是受制度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建立健全这种数据库是非常费时费力的,只好以模糊数学法来处理。动产质权设立与行使的基本条件是缺乏透明的,许多困难不是一下子就能克服的,许多问题不是一下子就能解决的,这方面也不能与权利质权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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