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量与债权额相当的、适于设质的财产权。于权利质权系列中排为第一部类权利质权,是最常见和最有应用价值的权利质权,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
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设定后,标志着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成立。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均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公共的和他人的利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者社会责任。
此三项质权的设定,是票据权持有人与债权人协议设立的金融票据类权利质权。这三种票据权是由商业银行经办并跟踪监督的工商业用途的票据权,具有很高的公证效力和公信效力。国家银行可以代行国家或者社会的金融监理、过程控制、质量监督、预防欺诈职能,可以悉心地为广大的客户服务。以汇票权、支票权、本票权设定质权的,当事人除需订立书面的质权合同之外,出质人只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质权即告设立。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金融监理法律的规定发行的,由所有人无条件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依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律,中国现行的票据限于三种:汇票、支票和本票。
1.汇票权利质权的设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汇票必须记载“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与名单、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这是汇票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登记,出现空头汇票,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汇票无效,汇票权利质权不能成立。以可让与的汇票权设定质权的,当事人除需订立书面的质权合同之外,出质人只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质权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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