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权利质权。设定质权时,应当依据本条款的规定实行。为了使得权利质权的设定更加行之有效,必要时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物权法与法锁化模型。
二、仓单权利质权的设定
仓单权利质权的设定,系指以仓单出质及仓单权利质权的设定。以仓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生效。
仓单,是物资仓库营业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填发的一种有价证券。物资仓库营业保管人填发一份仓单,作为提取货物的凭证,既可以转让也可以出质。
实际上,物资仓库和营业保管人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自己的物资仓库营业保管人,即物资的所有人与物资仓库营业保管人是同一单位的人,一般而论其仓库和仓单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人也是同一人。在此基础上设立仓单权利质权是直接的和清晰的。
另一种是,仓单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人与物资仓库营业保管人是不同的所有权人,物资仓库营业保管人是受仓单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人之委托而存放、保管其货物,这种情况也不少见,尤其是一些物流单位就是专门作受托中转生意的物资仓库营业保管人。无论是从哪种物资仓库和营业保管人中设质、提货或者处分货物,均以可转让的仓单为准便可。
仓储卡片主要记载仓储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日期、保管责任人和标记等内容。法定的仓单要求各个项目非常周到,不得马虎。仓单出质的可适性,应当以法定的仓单为准,进行全面的考量,并考虑权利质权设立的可行性。
仓单出质的可适性,需对照《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相关规定实行。如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是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是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是储存场所;
五是储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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