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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3-2(第5节)

八是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九是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十是运费的支付;

十一是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这是提单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

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记载,出现空头提单,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

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依据本法本条款规定,以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生效。提单权利质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后,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优先受偿,应当有几种选择方式:

第一种,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就提单记载的货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最传统的形式。

第二种,出质人不同意以上第一种的做法,质权人可以凭记名提单,将该提单记载的货物提出来运走并留置控制,并作进一步的处理。这是最稳妥的补救的形式,质权人不需要出质人同意便可单独行动。而货物的搬运、保管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三种,质权人在留置控制提单记载的货物后,出质人仍然不同意仓单记载的货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变现的价款让质权人优先受偿,质权人可以径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货物的搬运、保管等费用和立案、代办、执行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以提单权出质及设定权利质权,其可适性基本原则:(1)一般是可让与的、价值量与债权额相当的、适于设质的财产权。于权利质权系列中排为第一部类权利质权,是最常见和最有应用价值的权利质权之一,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2)以提单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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