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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5-2(第3节)

利质权的的一类很方便的出质权,是权利质权体系里面最受欢迎的出质权。

1.债券出质的可适性

债券,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了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政府债券,亦称国库券,即由政府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官方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证券,是由金融机构募集资金而发行的融资债券,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业有价证券。企业证券,是由企业募集资金而发行的融资债券,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企业有价证券。

债券出质的可适性,需要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类似相关规定实行。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住所;债券的票面额;债券的票面利率;还本期限和方式;利息的支付方式;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发行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签章;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这是债券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记载,出现空头债券,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

债券出质的可适性,除了将专门法作为参考依据以外,还要注意分清可流通与不可流通债券、限时流通与不限时流通债券、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等。所有这些债券发行人决定的重要事项,将决定债券出质的可适性或不可行性、限制时间或者不限制时间出质的可适性、记名债券出质与无记名债券出质的可适性或不可行性。

2.存款单出质的可适性

存款单,也称银行存单、银行储蓄单、银行储蓄卡,由存折或者银行智能储蓄卡记载、可附加密码保护的货币存量单据。是存款人在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储存一定数额的款项后,由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开具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

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存款人不得使用仿造、变造的人民币存款,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和终止流通的人民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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