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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5-2(第7节)

、普通物、普通产品也是转让一次就完结了,也绝对没有这样特殊的客观条件与事实要件。

以商标权出质和设立质权,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稍有不逊甚至于会出现风险因素。

与基金份额、股权相同的是,商标权也是债务人企业的核心权利,因为牵涉到企业的核心控制权,不是一般的物权、债权所能够比拟的。当事人每设定一次负担,每转让一次商标使用权,就会增加一些企业信誉和生产经营上的影响,严重时会导致企业经营不善而关闭破产。

债权人设立商标质权,同样需要风险预估。因为商标使用权是可以反复甚至多次转让的,势必造成动摇质权根基、影响到质权实现。还有某些所谓驰名商标,存在大力虚构、高估价值的泡沫成分,使得债权人误信这是真实的,一旦出现意外,质权人优先受偿权与完全受偿权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损害。

以商标权出质的,可能会产生以下几种权利质权。

一、完全纯粹式商标质权

以商标权全部价值出质,不允许其他的债权人在此基础上再设立质权,也不允许出质人在质权成立后私下向无关的当事人转让商标权,这样就有可能实现完全纯粹式商标质权。

此类商标质权是最有利最保险的质权之一,属于完全排他性和完全受偿权的商标质权,肯定了是债权人的最优化选择。

二、部分纯粹式商标质权

以商标权部分价值出质,允许其他的债权人在此基础上再设立质权,但不允许出质人在质权成立后向无关的当事人转让商标权,这样就有可能实现部分式纯粹商标质权。

第一个实现部分纯粹式商标质权的,很有可能实现完全受偿权;倘若存在多个商标质权的,适用于先到先得规则,第一位以后的商标质权人是否能够实现完全受偿权,主要取决于商标权转让后的价款充裕程度。相信多数后位商标质权人能够实现完全受偿权,在一些驰名商标中往往能够如愿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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