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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5-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5-2

商标权及商标质权

一、知识产权设定质权概述

以知识产权出质之权利质权设定,指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派生性物权质权出质并设立和行使的可适性条件之确定。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殊性,决定了从其财产权出质到设立、行使、实现和收官质权,整个过程均选择特殊形式的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来定位。将财产权与人身权分离、采取评估方式来确认财产权的价值、质权登记生效的相关机构、限制财产权转让的严格程度等,与其他权利质权有着明显不同的法锁关系特征与信托关系特征。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三种质权分别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等派生性物权质权设立是非常奇特的。即使是质权人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派生性物权凭证的,也不能证明其质权一定能够设立,更不可以自由行使。

知识产权质权跟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之类的权利质权是很不相同的,此20项权利质权只要是有凭证的,通过凭证的交付便可立马设立权利质权,但知识产权质权是派生性物权质权,仍然不能通过凭证的交付便可立马设立权利质权。因为上述20项权利质权本身是可以直接兑现的财产权,没有将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混合在一起,也不会由无形资产派生出很多的物权主体与物权客体,最适合于一物一权主义的普通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一项权利仅设立一项质权、仅能转让一次。

知识产权如知识机器一般的可以不断的复制其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而且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难窥测性,监管与控制起来是相当麻烦的。一物一权主义的普通物权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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