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新技术方案,如产品的制造方法或工艺、材料的配方、药品的配方等。保护期是20年。
二、著作权以及设立质权的短处
整体上,著作权的短处多于长处。除了一些畅销书、影视与音像作品、游戏与动漫作品以及一些名人作品以外,多数著作是保有文化价值,短于经济价值。
(一)侵权现象屡禁不止。表面上,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最长,应当是最幸福的。实际上,很多著作权是最不幸的。主要原因在于,所有的著作容易被盗版,导致著作权人以及著作质权人的利益严重受损。甚至于许多时候,文化管理公权职能部门一再重拳打击侵权行为,却是屡禁不止。
当代社会各种新型的出版、印刷、复制、链接、保存、转移技术层出不穷,越是有名气有价值的畅销书、影视与音像作品、游戏与动漫作品以及一些名人作品,遭遇盗版的可能性就越大。甚至有些出版社、音像社、影视中心和网站,带头盗版或者擅自转让作者的作品从中发不义之财。有些无良的经营类网站,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迟发、扣发作者的稿费,从而牟取暴利。
以电脑软件为例,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盗版王国。而且这样的盗版风潮一直持续了数十年。
电脑软件这样的知识产权很特别。譬如微软的软件,既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在内,还包括著作权在内。盗制、盗卖、盗用微软的软件,有可能同时侵害该公司的几种知识产权,而不止侵害一种知识产权。
(二)经济价值容易处于休眠状态。现实中,确实有相当一部分著作权的经济价值一直处于休眠状态,无法在文化市场上进行交易,自然难以在此基础上设立权利质权。已经表现出经济价值的著作权,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文化产品能够在文化市场上顺利地转让,这也涉及到其中的交换价值之短板问题。
由此可见,比较其他的几类知识产权及其权利质权,以著作权出质设立并行使权利质权,往往显得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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