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设立登记,权利设立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两者之间本身是意义交叉的质权,可能与专利质权等知识产权有些交叉的方面,而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关联度为最大。以商誉权、商号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
商誉权、商号权两者之间本身是意义交叉的另类相对特殊的知识产权。有商号权的一般具备一定的商誉权,但有商誉权的不一定有商号权,因为有商号权的是一些百年老字号,而一些信誉很好的驰名企业是后起之秀。商誉权、商号权可以构成驰名商标或者驰名企业的基础,却是驰名商标或者驰名企业的一个标志,亚知识产权以及其中的财产权也可以单独计量。
2.商誉权与商号权
商誉权与商号权是交叉性概念,是企业相辅相成的经商权益。商号权是建立在商誉权基础上的明示的经商权益,暗示的商誉权在商号权基础上能够更上一层楼。
(1)商誉权
商誉权,指企业经营者对其所创造的商誉享有其权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商誉权虽然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又具有非确定的地域限制性、非法定的时间限制性、非恒定的专有性、非特定的物权归属性、非一定的财产权明示性等显著特点,即使是成文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习惯法、公序良俗对此早已习惯成自然,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商誉权的物权身价与债权身价也会水涨船高。
商誉质权是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但离不开普通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的法律基础与法理基础作根基,普通物权法之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同样地适合商誉质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政策物权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法同样地适合商誉质权。
担保物权法之质权关系法是商誉质权的主要工具。商誉权设立、保护、行使、变更、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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