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在担保物权法中遇到的技术瓶颈会更多,一般将商号权当作商誉权连同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并出质担保与转让。
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工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具有准专利权的精神财产权属性。一般而论,商号权应当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
商号权,由以下权利组成:
(1)使用权。指商号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
(2)许可使用权。指商号权利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并依法依约定承担物权信托责任;
(3)出质与转让权。指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之财产权出质融资或者转让给他人使用;
(4)禁止权。指商号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登记注册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
(5)物权请求权。指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普通物权法的和担保物权法的物权请求权;
(6)反侵权请求权。指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使普通民法之反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权利。
二、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设定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设立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誉权、商号权出质登记时生效。
实践中,商誉权、商号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也可以质押,但不得单独出质,须与企业财产共同抵押或者共同质押作为债权的担保。
商誉权、商号权出质,一般与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并出质,企业有专利权、著作权的可与专利权、著作权合并出质。在此基础上,知名企业以知名产品出质比较盛行,又可以与动产质权合并在一起设立。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设立,可以称之为拟定集合亚知识产权质权,即商誉权、商号权权利质权与拟定不动产、拟定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的混合型、可选择式担保物权,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设定为权利质权兼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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