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权利,就连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也没有占有控制(那是未来将有的财产权,或者是假定将有的财产权),当事人依托权利登记公示的办法,仰仗政府专职部门跟踪调查、监督与管理,变不确定因素为确定因素,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从而收到特殊的效果。
这种效果比交付生效之类的票据质权更好,更有意义。因为有政府作质权人的靠山,有政策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控制,对于出质人、质权人和政府专职部门的有关人员均有法治效力。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是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以及技术物权法多管齐下的,比单纯的利用一种法律工具、比质权人孤军奋战的效果更加显著。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来自于知识产权质权关系法的保护和政府专职部门的保护,重点在于保护知识产权质权,公权、公事介入民权民事、商权商事能够保障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能够充分发挥出来。
知识产权质权法锁关系,是相对松软的法锁关系。在智力成果和物质成果双重特别保护权作用下,出质人的相对优势依然存在。知识产权质权退其次是个权利抵押权,可以说知识产权质权法锁关系形同知识产权抵押权法锁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几乎难以发挥。为了质权担保债权的顺利实现,运用登记生效主义来设立质权,同时借助于登记管理部门的跟踪管理、转让与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以及通过各种群众性“打非”的运动来发挥实效。知识产权质权法锁关系如果没有登记管理部门的帮助,一旦出质人失信,事后救济是相当麻烦的。
因此上,知识产权质权法锁关系及于对口管理部门的第三人信托关系,及于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权利的监管、控制。
知识产权质权信托关系,是质权人、出质人、对口管理部门三方的质权信任关系。质权人、出质人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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