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权法规定不周全的缺点,知识产权质权可以由弱势变强势,由困难变容易,由低效变高效,由普效变特效。
2、法律应用
知识产权质权法律的应用,可以概括为两点。
一是在知识产权质权专门法的规定不完全的条件下,除适用本法规定的以外,准用知识产权一般法的规定。
二是区分知识产权质权的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而其中特定的特殊效力是必需的效力。
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是民法中的特别法,不是民法中的普通法。所有的知识产权法,都是公民合一、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质关系法就是这样的法律体系:第一层法律关系。前台是民商事的担保物权法,同时联系到普通物权法,背后是政策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或者科学物权法。第二层法律关系。前台是民事的普通物权法,背后是政策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或者科学物权法。所有这些法律关系都是连结在一起的法律体系。
(1)对管理部门的规定
法律赋予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以行政管理权、执法权和执罚权,同时负担一定的责任与义务。
尽管物权法没有规定对口管理部门的信托责任,而根据以上特别法的题中应有之义,知识产权质权信托关系及于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范围之内,即及于所对应的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这个问题相当重要,应当引起人们注意。
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特效性,首先可以及于对口管理部门的行政责任或者信托责任。
商标法第62条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专利法第67条规定,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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