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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源于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并有自己的时效性,概括为“成也消灭,败也消灭”之客观存在和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时效性。不同的知识产权质权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性的时效限制与特殊性的时效限制需要区别对待。
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与特效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却有同一性和交叉性的一面,逻辑关系和法律关系自然会有一定的差异。既然知识产权是民商事活动中的权王,知识产权质权又是王中之王,就不能允许大王对小王的妨碍时间太长,必须在时效性问题上大做文章,决不能等闲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