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的权利质权与担保债权。
以应收账款出质之权利质权设定,从理论上到实践上到处许多值得注意、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是新生事物,因为是是预期类、抵押式、二度间接控制式和三角债式金钱质权,是物权法新设立的权利质权品种,不能跟现实类、流转类权利质权那样设立、行使与实现,必须需要在质权保全、安全上大做文章。
最好的办法是,签订质权合同时,一级债权人与二级债权人、终极债务人一并签订合同,同时到征信机构登记生效。履行义务的信托责任人不再是出质人(二级债权人)一人,而包括终极债务人(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之应收账款对象)。倘若觉得应收账款不牢靠,质权人与出质人、债务人可以商定提供新的担保,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方式确保应收账款质权顺利过关。
应收账款质权基本的可适性条件是,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应当未超过诉讼时效。基本的不可适性条件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更谈不上为其他债权担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