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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1-2(第2节)

大的方面,而无规律性的、难操作或者影响操作的小的方面不会规定的。

但是,对于质权人、出质人和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而言,现实条件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必须面对的关键问题。有的债务人确实是不行,即使是打死他也还不了债务,别说到法院强制执行了。

应收账款质权的优点与缺点都很特殊。因为应收账款是金钱债权,故设立、行使、实现质权的清偿债权非常方便。因为应收账款是金钱,而金钱是最容易流动、隐藏、交换、变更的一类动产,加上质权关系是三角债关系,是上下两层合同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给予行使、实现质权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和危险系数。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现实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应收账款质权关系和担保法锁关系没有解除,质权人没有放弃质权或者转质。

(2)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这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是指两个方面的,一是指质权人(担保债权人)与出质人(担保债务人)的债权法锁关系的,二是指出质人即应收账款的普通债权人与其普通债务人的债权法锁关系的。如普通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则质权人亦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所得价款提存准备实现质权。

(3)应收账款出质后没有转让,也没有以其他办法来代替应收账款清偿债权,并且,应收账款已经交付质权人而使得质权生效。应收账款提前交付质权人提存未影响质权生效的,也是现实条件之一。

(4)应收账款并未坏账,或者当事人已经将呆账变成了活账,债务人或者出质人任何一方能够以金钱清偿债权。就是说,质权人实现质权是有选择权的,并且是以金钱清偿债权是非常灵活机动的,选择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清偿债权和选择出质人清偿债权均可。即使是应收账款已经坏账,当事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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