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更不是为了画蛇添足,是为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势下更好地规范这一项特殊的权利。越是没有明文规定,越是需要物权法理学的严谨慎重。
最高额权利质权,虽然在理论上很多罕见,但是相信在民事物权活动中早有先例。实际上是理论落后于实践。这一点也不奇怪,世界上许许多多的担保物权,包括一般权利质权甚至最高额权利质权在内,都是先有实践、后有规定和先有习惯法、后有成文法的。
一分为二的看来,本文关于最高额权利质权之新概念的推出,看似奇特、奇怪,实际上并不奇特、奇怪。这是权利质权客观事物发展和反映客观规律的必然结果,只有少见,才是多怪。
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中到处存在苦逼现象,有许多人苦苦于融资艰难,有许多人苦苦于讨债艰难。
然而,现行的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是不完整的,每种担保物权方式也是不完整的。所谓实践出真知,实践长才干,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来解决现实难题,对于当事人和社会是有益无害的,应当是可以试验的,法律也是不会禁止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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