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的控制权,留置权同样能够做到。
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不仅仅是基于一般物权、一般债权上的控制权,而且是基于高级担保物权、高级担保债权上的控制权。对于全部其他担保物权的控制权具有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
(3)更特殊的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
更特殊的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或者是破格的、享有特权的特别控制权。
一般而论,民事主体的物权活动中,权利大的应当是受限制的条件多的,或者是应当履行的义务要增多的,这叫“权利与义务对等规则”。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往往是破格的、享有特权的特别控制权。其在行使特别占有权和特别控制权时,几乎是肆无忌惮地增加权利,但未见增加义务。
譬如,抵押权人、质权人在行使担保物权时不得怠于行使权利,不得擅自占有、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对于留置权人来说一般不会有这样的限制。某些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之类的留置权,可以不依事先的合同而设立留置权,就可以畅通无阻地占有控制标的物或者权利。某些特殊留置权,所占有、控制的标的物不依同一法律关系而占有控制,甚至可以及于留置物的全部等等。
留置权真的享有许多特权,甚至是非常特别的特权,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农民们根据自己的村民身份权可以免费取得农用土地承包权,这是普通物权法里面最大的特权。但是,他们在享有特权的同时,跟着就附加了许多的特别义务,如物权变动要登记,贯彻落实专地专用、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政策等,数百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在控制他们。
留置权享有特别占有权、特别控制权、特别处分权的时候,总不见有那么多的限制条件和义务项目,不但在民商法上是自由自在的,更没有公法、公权部门来特别管制。
三、留置权之特别处分权
留置权之特别处分权,是形式多样、不拘一格的特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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