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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4-2(第6节)

上链接或者是其他担保物权上链接,法律并无限制。成文法颁布以后,习惯法、乡规民约法与成文法不抵触的,法律也不限制。如果债权人设立与行使特殊的留置权,法律也不限制。

2.法锁关系的宽容性

物权法颁布以后,留置权法锁关系得以改善,应用范围更加开放与广泛。留置权从《担保法》合同之债一种形式延申至担保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者侵权之债等多种形式。

留置权充分发挥法锁关系的特殊作用,债的链接方式灵活多样,从普通之债到担保之债,到处布满法锁的天罗地网。即使是留置权消灭以后,法锁关系仍然能够发挥作用。

3.信托关系的宽容性

留置权信托关系,是基于留置权人和债务人的相互宽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达到和谐的程度。

留置权的设立与行使,不需要签订合同与登记监管,而且留置财产的期限较短,而且行使留置权咄咄逼人、连带从物与动产孽息也包括在内。所有这些,需要债务人对于这种特殊的信托关系宽容。

留置权人履行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不擅自使用、出租或将留置财产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等,这些义务履行后就得到债务人宽容。

留置财产所有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与信托责任。如向留置权人偿还因其保管留置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因留置物有瘕疵致留置权人损失时,留置物所有人负有损害赔偿的义务等。留置权设立以后,留置权人仍然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机动灵活的权利,也不必将清偿债权的宝仅仅押在实现留置权上,留置权人对于债务人理解与宽容。

4.物权关系的宽容性

留置权物权关系的宽容性,也是留置权反定限物权与债务人定限物权的和谐性、包容性。

留置权是处于高端的特殊的担保债物权,对于债务人物权的限制处于高度戒备状态。留置权即债权人人占有控制债务人即留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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