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5-2
企业留置权
一、企业留置权
企业留置权,全称是企业之间生产经营型留置权,亦称企业商事留置权,这里主要是指企业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留置权,是商事留置权中的一个最特殊和最突出的种类。
所谓留置权,绝大多数是在企业之间发生的,而且所发生的概率、频率以及规模等都非常之大,是其他各种民事、商事留置权所远远不能比拟的。
因此,理解和掌握留置权,重中之重在于理解和掌握企业留置权。
其中,加工承揽型企业留置权,可以由企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升格为企业留置权。
有些不适用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企业留置权,应当属于企业之间特殊的留置权。
企业留置权,分为企业一般留置权和企业特殊留置权两大品种。
1、企业一般留置权
企业一般留置权,亦称企业普通留置权,是比较正规的传统型企业留置权。
主要标志是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是留置权关系比较清晰、便于按部就班地行使和实现留置权的一类大众化、扁平化企业留置权。其应用范畴应当比企业特殊留置权广泛,亦容易为债务人乐意接受这种形式的一般留置权。
企业一般留置权,亦称企业基本式留置权,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其物权化方针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与一般民事留置权、一般商事留置权的物权法化方针是基本一致的。
企业一般留置权,由企业一般交易法和企业一般留置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相应地限制留置权人的权利,让其不得超过占有控制留置财产范围、或者不得超过指定还债人范围,同时公平地对待债务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
2、企业特殊留置权
企业特殊留置权,亦称企业特别留置权,是比较自由的革新型企业留置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