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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6-2(第2节)

类型。商事留置权又分为特殊留置权和企业留置权,企业留置权又分为一般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通常的特殊留置权,是指不动产收益租赁留置权和营业主人留置权。企业留置权,也包括非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特殊”留置权。

其次,适用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是各种留置权成立的规则。企业留置权中采取非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应当慎重考虑。

第二,了解成立留置权的关系。

本条款只讲“法律关系”,其他关系已经省略。

所谓法律关系,是留置权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总集成。

所谓牵连关系,就是与留置权所粘连债权(法锁)关系与留置财产的连带关系。

限于篇幅,本词汇仅论述牵连关系、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

二、企业留置权的关系

企业留置权之牵连关系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是关系到企业留置权模式、特色、生存率、法律效力与工作效率,以及优先、迅捷、安全和完全受偿权的四大要素,与此相关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受此四大要素的影响。

(一)企业留置权牵连关系

1、定义

企业留置权牵连关系,是特指企业留置权在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基础之上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联结。

牵连关系,简单地说,就是泛指与留置权所粘连债权(法锁)关系与留置财产的连带关系。

传统物权法主流价值观的判断标准是: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惟有与债权的发生存在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倘若债权人可以任意留置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的发生不存在牵连关系,则不仅有违公平之旨,也会损害交易安全,或者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应当予以制止。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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