势下合法的实际的占有控制该动产,债权人受其他无关人员委托占有、偶然占有以及其他形式的占有、持有、拥有、借有、用有等,不能形成担保债权法锁情势下合法的实际的占有,也就不能形成企业留置权拓展牵连关系。
四则,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企业留置权,为企业一般留置权,仍然可以作一些关于牵连关系的逻辑推导。
五则,适用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企业留置权,为企业特殊留置权,仍然可以作一些关于牵连关系或者非牵连关系的逻辑推导。
六则,无论是哪一种企业留置权,是设立或者不设立,以及怎样设立,应当“各取所需”,应当从企业留置权牵连关系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中判定企业留置权合法性或者合理性成分。从其中的不确定性中找出确定性、从变化莫测中找出其规律性,从而精准地确认、保护、利用各种类型的企业留置权。
七则,无论是哪一种企业留置权,都要尽可能地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相对的平衡。
一方面,基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或者适度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考量,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来允许债权人选择不同形式的企业留置权。
另一方面,基于相对限制企业的特殊留置权、尽量避免对于债务人的妨害考量,能够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有牵连关系的,就尽量不设立企业的特殊留置权。
八则,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企业债权人不能留置。
成立企业留置权的必备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体资格的必备条件与限制条件
这里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正规企业,一般是指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相当数量的财产的公司以及非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合伙企业等。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不能认定为企业留置权的对象,因为信用关系不够完善,只能作为民事留置权的对象对待。
具备主体资格,并不必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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