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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3-2(第2节)

权担保时的不应当具备的权利,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就不得行使留置的权利,或者无效的留置财产的权利,或者因留置权人因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留置财产严重毁损、灭失而被依法依合同由有物权剥夺为零物权,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导致由有物权剥夺为零物权,均称之为留置财产的零物权。

留置财产零物权,在技术手段上主要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在社会关系上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在辅助手段上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中,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留置财产零物权是个系统工程,关系到许多的一定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甚至于社会关系,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如何正确保护的大是大非问题,关系到善意占有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贯彻落实问题,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的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问题,关系到物权法律的科学性、权威性、威权性与公平合理性问题,具体关系到债务人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与社会保护的问题。

总之,留置财产的零物权决不是孤立的现象、孤立的事件,有着浑厚的法律底蕴、社会底蕴与实践底蕴,有着一定的牵连关系,它是检验留置权是否合格和留置财产行为是否合法、得当的试金石。

过程控制论,一般均衡论,动态平衡论,以及其他的理论学说,为“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的全面理解、正确判断、合理解决开启了智慧的钥匙。宇宙世界中有许多事物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好事可以变成坏事,坏事也可变成好事;福兮祸所倚,祸兮福所伏。

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的全盘考量过程,目的在于兴利除弊,将各种不良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也是全面理解、正确贯彻物权法第232条规定之必要措施。

2、基本方法

判定债权人或者当事人留置前、留置后的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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