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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1-2(第5节)

为留置权法锁效力之所及。

同其他担保物权一样,债权人也有收取留置物所生孽息的权利。故留置权法锁的约束力也及于留置物的孽息。

同其他担保物权一样,留置也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也为留置权的效力所及。

以上留置权的3项粘连性,前2项是本义的粘连性,后1项是引申义的粘连性,其内涵与外延构成两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二,遵从公平原则。

留置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是整体关系,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一要遵从留置权粘连原则,二要遵从公平原则。其中,公平原则是保障粘连原则正确实施的前提原则。

留置权粘连原则,通说与教科书称之为留置权不可分性原则,主要从债权保护主义的角度出发来进行阐述的。

而从留置权限制论角度考量,留置权人也不得滥用权利,不得随意过分地留置债务人的财物,留置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调整为适中位置为最优配置。有鉴于此,留置权公平原则,可以作为留置权粘连性原则的修正式规则,也是完善留置权机制的工具式规则。

大家认识到,过分强调留置权的粘连性或不可分性,对于债务人不利也不公平,也不利于物尽其用和减少贸易机会磨损。债权人留置财产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只要留置财产可分物的价值相当于、或者不可分物价值大体上略大于债务金额,能够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足够了,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财产。所谓“过犹不及”就是这个道理。

2.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留置

可分物,是经人工分割而不损害其物的整体属性、实际用途、经济价值或者丢失其交换价值的物。自然可分物应当按照自然属性来定义留置物与留置权,人工可分物应当按照机构属性来定义留置物与留置权,派生性可分物应当按照派生属性来定义留置物与留置权。

譬如,运输合同中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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