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物与不可分物的留置,是根据客观事物的客观规律来成立留置权法锁的,其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也概莫能外。
可分物的留置,应当依可分物留置权法锁的紧密型套路来实行,尽量使得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与留置物价值保持一致,过分过滥的留置是没有必要的,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不可分物的留置,应当依不可分物留置权法锁的上浮动型套路来实行,留置权法锁额度不变,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与留置物价值可以稍微偏大。但大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所谓留置权及其法锁的公平原则,在这里应当说也是适用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3条
相关名词:
〖可分物留置〗〖可分物留置的属性〗〖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留置财产零物权〗〖制度物权法之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成立留置权〗〖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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