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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5-2(第2节)

强留置权人的权利。否则,留置权关系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倚重倚轻,或者不利于留置权顺利地设立、行使、保全与实现,或者有违于公平原则。因此需要对于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平衡。

因为留置权人的权利是导引式、攻略式、重点式权利,在法律、法锁、信托、物权、排他、对世和社会七大关系中占有主要地位,所以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不能与之平起平坐,仅属于均为保守式或者保有式、保留式权利。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主要限于损害赔偿请求权、返还留置物或剩余价款请求权、消灭留置权请求权、消灭担保法锁请求权等项权利。特殊情势下或者特定条件下,可能还包括返还孳息物、法定孳息请求权、返还留置物保管费请求权等其他的请求权。与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相对,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亦会是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或者基本责任。

物权法、担保法对于留置权和留置财产的规定太少,有许多不够明朗的地方,有必要对于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进行归纳,以便于我们整体性地领会留置权和留置财产的精神实质,收到更好的效果。成立留置权主要是由普通合同发起的,很多人没有订立留置财产合同,到时候对于担保范围、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义务容易发生争议,故实践中需要依靠留置权法理学来加以补充说明。

另外,物权法、担保法主要倾向于确认和保护留置权人的权利,关于确认和保护留置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却显得很少、很不协调。留置财产所有权人在留置权关系中变成了弱势人员,社会上有很多人并不同情他们这种债务人,就容易忽视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这种现实问题和矛盾焦点,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不能听之任之。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组权利与权利限制的对称式模型,与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相对,构成权利与义务的内置式与交叉式法锁体系与信托体系。

留置权法锁关系里面,此项法锁关系为被法锁关系,彼项法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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