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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6-2(第2节)

完全清偿债务,这是债务人的中心任务,也是整个留置权关系法之中心环节。

与留置权之权利与义务相比,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小于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大于留置权人的义务。

因为权利人、义务人不同,权利与义务的性质、范围、程度、标准和法律目的不同,当然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为留置物所有人不履行债务,留置物所有人必须得加重责任与义务,同时增强留置权人的权利。否则,留置权关系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倚重倚轻,或者不利于留置权顺利地设立、行使、保全与实现,或者有违于公平原则。因此需要对于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平衡。

有些义务是与债权人共同履行的义务。如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均不得留置;双方建立起来的留置财产关系,不得损害国家的、公共的、公众的或者公司的利益,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信托责任,是留置权关系法中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目标责任制和归属,比留置权人的义务、信托责任更加严重。因为留置物所有人不履行债务,才使得债权人留置控制其标的物,等于是给自己造成了不良信誉和被动局面,如果再一意孤行就会使得自己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留置权人的义务、信托责任是次要的义务、责任,而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信托责任是主要的义务、责任。

所谓留置权关系法,是由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组合而成的一整套关系法,是以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信托责任和留置权一并展开的关系法。留置物所有人在宽限期内必须不延迟地清偿债务,别无其他选择。有史以来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留置物所有人亦不例外。

留置权法锁关系里,此项法锁关系为被法锁关系,彼项法锁关系为主法锁关系。

留置权信托关系里面,此项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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