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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7-2(第2节)

当包括主要债权和次要债权在内。

相对于担保债权数额,普通债权数额是次要债权数额。

相对于普通债权数额,与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相关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和定金、保证金等次要债权数额,合并入普通债权数额,亦作为普通债权数额对待。因普通物权关系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和定金、保证金等,概念上不是普通债权数额范畴,在未清偿前可以拟定为普通债权数额。相关词汇,请参考下列《普通债权数额》的说明。

相对于担保债权数额,与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相关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和定金、保证金等次要债权数额,与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相关的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和留置财产保管费用、人工费用、收取孳息的费用等次要债权,可以合并入担保债权数额,亦作为担保债权数额对待。相关词汇,请参考下列《担保债权数额》的说明。

注意:本文只讲主要债权、次要债权,不赞成主流观点上所谓“主债权”以及“从债权”、“副债权”之说。

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以及他们之中的牵连债权,概念上是可以独立、又可以统一的债权,区分为主要债权、次要债权是完全可以的,分为主债权、从债权、副债权就是牵强附会、词不达意。相关词汇,请参考《留置权从属于主债权质疑》,8000多字的篇幅。

2、普通债权数额

普通债权数额,亦称一般债权数额,是一种债权标的。系指留置权成立前发生的基于合同关系之债权,或者基于无因管理之债权、对应不当得利之债权、对应侵权之债权等债权。基于普通物权关系而发生,均形成普通债权或者一般债权,用本币或者外币的数额表示,即称之为普通债权数额。

普通债权数额,于成立担保物权包括成立留置权之前,是清偿债权比较单一、比较薄弱的债权标的。因为缺乏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担保,对于债务人及时、足额还债缺乏相应的约束力和驱动力,避债、逃债、赖账现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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