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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8-2(第2节)

者质权受偿。

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因为留置权是高端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是中低端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法律效力以及物权效力、债权效力,优于质权、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以及物权效力、债权效力。

二是因为留置权有先占特权、处分特权。运输、保管、加工承揽等权利人依照本职工作的特点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并且委托人已经构成不履行债务的事实,留置权人必须继续占有并控制标的物才能充分发挥其物权效力。无论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设立过抵押权或者质权,留置权人都能享有对于留置财产的先占特权、处分特权,并排除其他人包括抵押权人或者质权的不法干涉。

2.一般而论,同一动产上已设立留置权的不再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除非有特殊条件提供。同一动产上已设立留置权的,该项留置财产的交换价值与担保债权的数额相等的,在此基础上再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就毫无意义了。

因为留置权人就留置财产变现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完全受偿后,没有什么余款可供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受偿的了,该抵押权或者质权就等于零物权和零债权了。

倘若标的物是不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交换价值与担保债权的数额绰绰有余,债务人与留置权人商量,可就此项留置财产上再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以提高留置财产的融资程度和利用率。若无明文规定时,可采用习惯法实行。

3.民法意义上,留置权对抵押权或者质权的优先效力不受留置权人于留置财产时是善意或是恶意的影响。善意,指留置权人对同一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不知情。恶意,指留置权人对同一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知情,但恶意串通的除外。

4.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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