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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0-2(第7节)

权有优先受偿权。

4.在同一动产上设立了企业特殊留置权和企业一般留置权或者其他一般留置权的,企业特殊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大于企业一般留置权人或者其他一般留置权人的受偿范围。即使是他们成立合伙的留置权,企业特殊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5.在同一动产上设立了一般的合伙留置权的,先设立的优于后设立的,同时设立的按照债权的份额同时受偿。

6.在同一动产上设立了留置权并附设了权利质权的,优先于其他留置权受偿。

7.在同一动产上设立了合伙的或者分立的留置权的,已经登记的应当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同时登记的应当按照债权的份额同时受偿。

三、加权式设立与最优先受偿规则

1.定义

留置权加权式设立与最优先受偿规则,指不受“善意”或者特定的“恶意”的影响规则。这种规则是基于保护留置权之最优先受偿权,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同时保护合法的物权交易与债权交易不受外来势力干涉的规则。加权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不受他人的侵害。

其是指留置权是非常规情势下设立并暴烈地行使留置权的,其间给予留置权人添加一些特权,如债权人不经法律程序就径直“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甚至于所扣押财产超过了债权的对价额度;留置权人甚至于可以后来居上地凌驾于抵押权人、质权人之上设立留置权,并享有最优先的受偿权等等,似乎在不断地给予留置权人加权、加特权。

其不受“善意”或者特定的“恶意”的影响,是小心求证、大胆的设想。这是专指留置权对抵押权或者质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留置权的法锁与信托效力、物权效力和法律效力,都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并放宽条件要求。

所谓善意,指留置权人对同一动产已存在的抵押权或者质权不知情,贸然成立的加权式留置权。

所谓恶意,指留置权人对同一动产上已存在的抵押权或者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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