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优原则〗〖留置权择优设立的前提条件〗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留置权的最优先受偿规则,指在留置物上不存在特别优先权和无违法瘕疵的情势下,留置权得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担保债权上享有的最优先受偿的权利的规则与方法。如本条款所示,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所向披靡的优先效力,基本上不论是善意或者是恶意的倾向,基于留置权物权地位的最优先受偿规则,留置权加权式设立与最优先受偿规则,以及留置权最优先受偿权的排除规则等,为深入理解物权法第239条是关于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关系的规定,以及对于“留置权的最优先受偿原则”的整体把握,提供了充足的认证论据。
《法国民法典》第十八编大量规定了优先权与抵押权以及质押权的关系。这里的优先权,应当是特别优先权。
《日本民法典》将优先权称之为“先取特权”。这里的先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9页 / 共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