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占有,是一种另类占有形态。与有权占有相对,包括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侵占等。指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与对世关系,对于标的物不具备某种等级的管领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续力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的零权占有或者侵占等。
法定占有,是一种法律效力高超的占有形态。包括依据宪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民法、商法和仲裁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占有的主体权利与客体对象,相应地规定占有权人的义务,加以规范化、正规化或者制度化的限制,并以各种规定防止、制裁、打击、惩罚无权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与侵占人。指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统一规范与调整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与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对于标的物具有高等级、高效力的管领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续力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的有权占有与善意占有。
意定占有,是一种意思自治主义的占有形态。指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而成立的占有关系。当事人一方让与占有,另一方受让占有,是否有偿占有、无偿占有,以及享有占有的权限、时间、地点、办法、步骤和责任,占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等等,一般由让与占有的一方来决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或许可以谨慎地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办法来确定意定占有。
占有的一般规则:
1、对于动产,在没有相反的证据下,占有人对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占有。
2、对于不动产以及其他需要登记才能进行物权变动的动产而言,其物权变动已经有登记作为更有公信力和权威的方法。但是,在不动产进行登记前,应保护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居住,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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